11省市执行“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4-01 16:1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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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河北省邢台市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展示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车辆发放的绿色环保标志。根据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发布的公告,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

4月1日,河北省邢台市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

4月1日,河北省邢台市机动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车辆尾气检测。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

责任编辑: 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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