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召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4-08 13:48 来源: 体育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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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国家体育总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合作协议。两年多来,示范区建设取得了可喜成果。全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今天在常州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经验做法,并对“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敬华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总局副局长冯建中主持。总局机关部分厅司局主要负责人,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代表,全国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与会。

刘鹏说,两年多来,总局积极配合指导,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和江苏省体育局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示范区建设取得了可喜成果。总体上看,各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各有特点、成果丰硕。要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体育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体育强国目标的重要选择。

刘鹏指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有较大幅度增加,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基本形成,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多种形式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惠及城乡居民。刘鹏提出,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为引领,不断完善“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要以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为核心,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要以完善政策和标准为支撑,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要坚持开放发展、融合发展,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多元化。要以制定实施法规、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为抓手,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

刘鹏说,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各地特别要注意制定好、落实好 “十三五”体育发展规划,尤其是新周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地要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不同人群实际需求出发,结合贯彻落实规划和《计划》,设计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按计划、分步骤推进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实施规划、《计划》所需的人财物予以重点保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强化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各项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

张敬华在致辞中说,近年来,江苏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体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考量、谋划和推进。两年多来,在体育总局的精心指导下,江苏省在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主要抓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围绕“建体系”,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条件,建成覆盖城乡的五级公共体育设施服务网络,全省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2.01平方米。二是围绕“强服务”,系统梳理公共体育服务清单,着力拓展服务功能,深化服务内涵,丰富服务供给,努力实现健身服务“人群全覆盖、生命周期全覆盖、健身过程全覆盖”。三是围绕“均等化”,组织实施农村体育提档升级工程,推动公共体育资源向农村、向基层倾斜,加大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均衡协调发展。四是围绕“转方式”,深入推进公共体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创新群众健身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和服务方式。

下午与会代表分为四组实地观摩了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成果。刘鹏所在的第一组赴南京溧水区、扬州市、镇江市实地观摩,冯建中所在的小组赴常熟市、江阴市观摩,另外两组分别实地观摩了常州市、武进区,以及盐城市、大丰区。代表们实地观摩了当地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体育中心、中小学校等,了解当地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本次会议为期两天,明天冯建中将做重要讲话,会议代表还将听取江苏省体育局、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围绕相关议题进行分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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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满足公民及各类组织体育需要的服务。从服务对象看,公共体育服务既包括公民个人和群体,也包括为实现公民体育权利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从服务形态看,公共体育服务既包括物质性的健身场地设施等服务,也包括非物质性的体育信息等服务;从服务内容看,公共体育服务既包括体育健身指导、健身培训等服务,也包括满足人们参加体育活动、观赏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等需要的服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体育服务最基础的内容,其核心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范围会逐步扩展,水平也会逐步提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由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和标准、资源配置、供给方式、管理运行等内容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 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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