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试行企业简易注销 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4-09 10:23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海南企业准入门槛大大降低。“出生证明”好开了,但企业注销的“死亡证明”办起来依然繁琐。为破解这一难题,4月8日,海南省工商局印发施行《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明确了注销公告期限从45天缩短为7个工作日,并简化一系列注销登记流程等企业简易注销举措,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退出市场机制。

据了解,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无论企业是否有债权债务,是否经营过,注销都得经过清算备案组、报纸公告、出具清税证明等10多项手续。程序繁琐复杂、周期又长,来来回回至少需要两个月时间。一些企业投资人无法甩掉“旧包袱”,往往影响了再次创业,导致大量的“僵尸企业”难以顺畅退出市场。

《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满三年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该《办法》。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七种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未结或者未执行案件的;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其他情形的。

据海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实行简易注销将实现“三简化一引入”。登记程序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公告方式及时间进一步简化。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在报纸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期限为45天。《办法》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可选择在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为全免费,帮企业节约了在报纸发布公告的费用。进一步引入了承诺制及异议撤销机制,要求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存在未了债务投资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避免发生利用简易注销登记逃脱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记者 宗兆宣 通讯员 陈术颖)

责任编辑: 杜畅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