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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5-12 11:0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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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培育农村产业融合主体为重点,以创新农村产业融合方式为着力点,以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农村产业融合服务体系为支撑,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坚持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要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相协调,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三是坚持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融合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四是坚持农民自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五是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六是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力争全省实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值1.25万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50家以上;家庭农场达到10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8万个,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到3000个。

二、培育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四)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流通,积极打造龙头企业“甲级队”。大力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生产、加工和服务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着力提升龙头企业科技水平,支持自主设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开展农业研发,建立科技示范基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我省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工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等负责)

(五)强化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到2020年,全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大力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积极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家庭农场和示范家庭林场。鼓励和吸引具备条件的农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建立“青年农场主”培训和孵化基地,提高农场主知识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以县为单位,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流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六)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拓宽合作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从产品合作走向产业合作,从单一要素合作走向全要素合作,从生产终端合作走向全产业链合作。深入推进示范农民合作社建设,积极发展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和经营、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创建品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申请地理标志认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的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稳定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的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一站式”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及村级服务站点。大力培育合作服务组织、服务型农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等经营性服务机构,重点发展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现代农业集团化服务企业。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机构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农委负责)

(八)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农垦系统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自我改造、服务农民的要求,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扩大基层供销社股份合作试点,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积极推进农垦改革,支持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依托农垦搭建省级农业投资平台,促进垦地合作发展。(省供销社、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负责)

三、创新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九)依托新型城镇化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加强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和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集中。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村人口到城镇安家落户和发展产业,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十)加快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施绿色增效示范工程,构建粮饲兼顾、农牧结合、稻鱼共生、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结构,推动绿色农业发展。加大粮改饲扶持力度,引导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实施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大力推进生猪、奶牛、肉牛和肉羊生产。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实施“绿色皖农”品牌培育计划,打造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军企业。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在全省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农业新兴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扎实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和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广线上营销和线下体验一体化经营模式,促进电商与经营主体的有效结合,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及振兴传统手工艺计划,开展休闲农业绿色体验模式攻关,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将养老元素融入农业生态和休闲观光等产业链条,推进健康养老与农业产业共同发展。(省农委、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三)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推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转型升级,加强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新增一批“三品一标”农产品。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研院校和龙头企业,实施生物育种、农机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智能农业等重大专项,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等负责)

四、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

(十四)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共享。(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负责)

(十五)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通过“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获得更多的集体资产收益。市、县政府可探索制定发布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开展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试点,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积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增加农民务工收入。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户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服务体系

(十九)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实现农业公共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已有的农村产权流转平台提供交易服务,鼓励建立新的交易平台。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二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大力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鼓励农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和融资,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设的农业、林业板块挂牌。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展林权、农业厂房、渔船抵押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等业务,探索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抵押贷款。大力发展“三农”保险,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积极推广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保险试点,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机制。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互助社准入资格审查和持续性经营的监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家庭林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为重点,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鼓励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落实国家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推进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探索农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完善校、院、企等涉农科技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深入推进科技进村入户工程,扎实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农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和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实施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把财政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建好、管好、护好、营运好,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强化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开展农村“低电压”综合治理。加快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完善农村公路客运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现全省具备条件建制村通班车。推动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加快实现行政村宽带全覆盖。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形成完善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加强国有垦区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三)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大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力度,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对贫困地区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扶持资金。鼓励我省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发展改革、农业等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产业指导,统筹推进农林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能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开展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七)加强财税支持。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级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八)加强检查评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机制。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发展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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