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清查 提出7条政策措施

2016-06-17 15:5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介绍《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金小桃介绍发展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易军: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上午好。首先,借此机会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有关情况。

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名目繁多、数额巨大、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了清查,摸清了基本情况,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王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