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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治不能让过时规章挡路——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答记者问

2016-07-16 07:28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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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 荣启涵)近日,环境保护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部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15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循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保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入此次废止范围。

问:废止的10部部门规章分别是什么?

答: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环保部共废止了10部部门规章,分别是:《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问:可否举例说明为何废止这些部门规章?

答:废止部门规章的原因包括所规定的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全面覆盖或取代、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不宜继续实施等等。例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下罚款。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止后并不意味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再继续开展。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职责分工,秸秆禁烧工作将更多转由地方政府负责,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监管;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则主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废止121件规范性文件的原因有哪些?

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保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分为:第一,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第四,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杜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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