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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关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的意见》

2016-08-25 08:51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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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有保障
我省印发《意见》确保全省30万户、100万人和3000个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新村建设用地需求

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按照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省国土资源厅8月23日印发《关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的意见》,提出多措并举确保全省30万户、100万人和3000个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新村建设用地需求。

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3年行动计划要求,《意见》提出要多措并举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住房建设和必要附属设施,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应科学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要避让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

针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的现状,《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用好用活增减挂钩超常规政策。一是整村易地搬迁安置的,应采用增减挂钩方式保障用地;二是建新区可根据搬迁安置需要在坝区或山区选址建设;三是建新区位于限制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的,可将规划修改方案和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合并编制,按权限分别报批;四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同时,允许拆旧复垦完成前预支一定比例节余指标流转使用,以缓解资金投入压力;五是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要全额返还贫困地区,专项用于脱贫攻坚。

《意见》强调要积极做好用地规划保障。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实行应保尽保;规划指标优先通过增减挂钩方式和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地在剩余指标中调剂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展规划评估修改或按项目修改规划;项目用地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基本农田多划后占等方式解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布局,预留不低于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需求。

《意见》还提出要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急需开工建设的,搬迁安置先行使用土地的,应在用地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中,要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安置用地无论是否征收,都必须在动工前做好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记者 朱丹)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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