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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立法征求意见

2016-09-29 11:14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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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立法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提出一系列举措。10月22日前,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jjfzhch@163.com。

征求意见稿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的街区,可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已批准或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严重影响的,由有关方面评估论证后,提请省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省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撤销称号。

征求意见稿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或核定公布后,有关方面须在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建设的应按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城市、县政府可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约定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鼓励历史建筑按原使用功能进行保护利用,也可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以及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的场所。(记者 汪国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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