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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2016-09-30 09:37 来源: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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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规定和国务院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现将我省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具体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今年5月以来,全省各市、县已陆续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停旧发新”。自2016年10月1日零时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均颁发全国统一格式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原有权利证书的效力

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和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类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特此通告

2016年9月3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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