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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

2016-09-30 13:24 来源: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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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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