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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

2016-10-03 14:0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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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冰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资政建言】

近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亟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长效机制,以服务和支撑“四个全面”有效推进。

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顶层设计

据统计,各级政府部门拥有的数据超过社会数据总量的80%。长期以来,由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不够完善、传统行政观念和部门利益等,严重阻碍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深度和广度。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仍处于“条块分割、纵强横弱、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窘境,大量政务信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必须着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联席会议的职责。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致力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要通过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完善组织体系和管理架构,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交换、利用机制。

加快建成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

首先,加快建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共享平台体系已成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重要保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共享平台建设的职责分工。应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原则,尽快形成覆盖全国各级政务部门的共享平台体系。

其次,尽快完成各政府部门专网网络业务应用向政府内网和外网的迁移。普遍存在的业务专网客观上给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架设了难以逾越的屏障。要对各部门依托专网开展的业务应用和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厘清业务类型、使用范围和涉密级别,确定向政府内网和外网迁移的任务清单、时间列表和实施路径。原有业务系统和新建业务系统要区别对待,在做好已有业务系统迁移对接的同时,新建业务系统须逐步解决存量和增量的关系。

再次,逐步完善基于国家电子政府网络的业务部署。开展基于各级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提升电子政府网络的应用成效。基于国家电子政府网络深化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建成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文化信息资源库、空间地理信息资源库等五大国家基础信息库,并依法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开放。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整合过程中,建设国家国情省情信息资源库,逐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辅助领导决策体系。

畅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制机制

一是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鉴于政务部门业务的内在特点,政务信息资源需要横向整合、纵向联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采集、归属、权益、存储、发布、共享、交换、安全等进行统一规范。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信息资源规划,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目录体系。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过程中,数据质量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效能的前提。因此,要规范数据更新策略,引入多源碰撞验证机制,提高数据的完整性、鲜活性和权威性。

二是健全政府信息共享的绩效评价机制。国外政府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经验表明,绩效评价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保障。就我国而言,应适时建立绩效评估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反馈、导向、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统一定位体系为主的评估脉络,提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成效。同时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三方评估。

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乃至整个电子政府领域发展较晚。加快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立法工作,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是提升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意识。政务信息资源是各级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依法授权管理的信息资源。各级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者、生产者、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政务信息资源本身属于国家资源的范畴,是国家资产。政务部门要摒弃“数据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个人化”的错误观念,拆除部门利益藩篱。

二是明确政务部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责任。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合理设计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有利于增强政府透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既充分保障各政务部门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明确各政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是注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立法统筹规划。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立法应注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注重与我国电子政府发展进程与发展阶段的有机融合,注重积极借鉴国外电子政府法律法规的先进成果和经验总结,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的法律约束。(翟云,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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