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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好“去杠杆”这道坎儿

2016-10-13 07:44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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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作为“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如何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如何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降杠杆

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际清算银行等机构估算,2015年年底我国经济整体杠杆率在250%左右,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属中等水平。但我国企业部门杠杆率水平明显偏高,据估算在130%到160%之间。

《意见》提出,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研究室副主任李世刚指出,一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银行、企业均为利益独立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左兜右兜”的关系,客观上不允许再采取行政性、政策性方式降杠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备,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资本市场更加成熟,已经具备开展市场化、法治化降杠杆的较好条件。

“《意见》从中短期内稳定和降低企业杠杆率及面向长期建立防范企业杠杆率过快过度上升的长效机制两方面入手,力求通过综合施策,实现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目标。”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金融室主任王元指出,不同类型、不同状态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当的途径,实现杠杆率的降低。

政府不为债转股损失“兜底”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针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率高企和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我国曾实施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20世纪90年代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以政府为主确定,所涉及的资金也由政府筹集。而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资金筹措也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不提供‘免费的午餐’。”

“本轮债转股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和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债转股的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指出。

对于债转股的实施对象,《指导意见》给出了政策边界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尤其对于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指导意见》强调了“四个禁止”: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条件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实施债转股。

“企业债转股的需求很旺盛,但银行出于风险控制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标的选择上会选择发展有前景的企业。”社科院金融所银行室主任曾刚认为,从供需来看,此轮债转股应该不会出现一哄而上的情况,且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参与机构会相对谨慎。

因企施策稳妥推进

去杠杆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必须过的坎、爬的坡。过好这道坎儿需要各方政策的保驾护航。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同时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将实施一系列财税新政支持企业降杠杆,包括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对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交易环节实行税收优惠;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收费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是一个系统设计,各项任务之间有关联互补作用。特别是去杠杆与去产能、去库存工作密切相关,在选择转股目标企业时必须统筹兼顾。”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庞秀生表示,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要平衡好企业降成本诉求和投资者合理回报要求,探索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打破刚性兑付。

李世刚提出,去杠杆要因企施策,“对高杠杆企业要采取措施降杠杆,对杠杆率不高的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要确定合理的杠杆水平”;同时也要循序渐进,降得过快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因此不可操之过急。(记者 温 源)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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