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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6-10-18 09:11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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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超生者仍按5至10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10月17日从省卫计委获悉,《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求意见稿》 中仍然规定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这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农村居民以户籍所在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对非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实际出生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了详细解释,并非单纯以户籍性质来区别二者。城镇居民指城镇常住人口。农村居民是指户籍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居住在农村的村民。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实施办法》中的两项征收内容,即“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也就是说,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者再生育,不再受准生手续和晚育年龄的限制。

与原《实施办法》相同的是,《征求意见稿》 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仍然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征收。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比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育者的标准,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子女数、分别缴纳。(记者 朱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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