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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举行201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2016-10-25 13:17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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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于2016年10月25日10时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三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下步工作安排;介绍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展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情况,公布并解读《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俊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出席民政部201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蒋玮副司长,请她介绍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解读部里新近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按照例行新闻发布会安排,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下今年三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和下步工作安排。今年以来,民政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努力实现了“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俊通报近期工作情况

一是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贯彻落实今年8月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召开全国民政系统视频会议,部署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措施,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围绕贯彻落实慈善法,部里目前已完成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管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和慈善信托备案等具体制度建设。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也已于近日印发。经审查,认定了35家慈善组织。

二是扎实做好优抚安置、烈士褒扬等工作。中央财政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10月1日起,我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层面“烈士纪念日”相关活动安排。结合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举行“长征英烈纪念行”采访宣传活动、“长征行”主题档案联展活动等。公布第六批96处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对各地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作出具体部署。和赞比亚政府在北京签署关于在赞中国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的政府间协定。在老挝万象就在老中国烈士陵园修缮保护签署两国政府间协定,全面启动在老中国烈士陵园修缮保护工程。

三是及时高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自然灾害呈现灾情时空分布不均衡,暴雨洪涝灾害南北齐发,强对流天气频发、风雹灾害损失重,台风登录强度强、致灾重等特点。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1.9亿人次受灾,1317人死亡,319人失踪,834.9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直接经济损失4692.2亿元。面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民政部共启动4次国家救灾预警响应,20次国家IV级救灾应急响应、1次国家III级救灾应急响应,累计向湖北、江苏、河北等重灾区紧急调拨3.55万顶帐篷、15.4万床(件)衣被、1.8万张折叠床等中央救灾物资,商财政部共下拨21.6亿元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与此同时,部里还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灾情预警,协同开展群众疏散转移避险,妥善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强化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和调用工作,扎实做好报灾核灾和灾损评估,提前谋划灾后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是有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9月底,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第二批试点。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两批次共90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积极推进试点地区、机构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创造了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示范。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下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增效。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要求,配合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围绕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施,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目前,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五是着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领导机制,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实施意见,30个省份建立了领导协调机制。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目前摸底排查工作已经完成,近期将组织发布摸排结果,作出后续相关工作部署。指导各地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针对各类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替代监护、康复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政策,构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为困境儿童提供个性化保障。

按照既定工作安排,年底前部里还将围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开展社会组织主题主线宣传基层采风活动;围绕贯彻落实慈善法实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北京举办全国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歌咏汇演活动;全面启动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相关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政策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意见》,协调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工作;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启动专业社工十年主题宣传,在广州召开全国社会工作推进会,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等。欢迎各位媒体记者届时关注报道。

有关情况就通报到这里。

下面,请社会救助司蒋玮副司长,请她介绍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情况,解读部里新近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通报相关工作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 蒋玮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年以来,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在政策创制和推动落实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之前,我们也召开过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各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在宣传报道期间也得到了各位的大力支持。进入三季度,围绕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民政部会同6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围绕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研究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下面,请允许我就《指导意见》和《认定办法》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要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发挥低保线兜底作用,实现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指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关于把农村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起来的要求,去年以来,民政部多次组织人员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4次召开部分省份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总体思路。并两次召开部门协调会,三次征求扶贫办、中农办、财政部、发改委、统计局和中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专发了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

《指导意见》按照依托现有制度框架、切实加强工作衔接的总体思路,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在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衔接,在明确衔接的目标原则、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就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加强标准衔接、加强管理衔接等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在政策衔接方面,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要按规定程序分别纳入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在对象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在标准衔接方面,要求各地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在管理衔接方面,提出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县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信息互通,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关于《认定办法》有关情况

今年2月10号,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从国家层面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同时要求,民政部制定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为落实国发〔2016〕14号文件这一要求,指导地方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今年以来,民政部组织专门人员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组织开展问卷调查、课题研究、座谈交流,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总结提炼各地典型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发〔2016〕1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立足于“于法周延有据、尊重地方首创”的原则,按照坚持统一规定与注重发挥地方主体责任相结合,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刚性、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总体思路,研究起草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0日印发地方。

《认定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在认定程序方面,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细化实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明确以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主要指标,并据此明确了评估标准,将特困人员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从而实施特困人员分档定标、分类供养的奠定基础。此外,《办法》还就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明确。

关于《指导意见》和《认定办法》的具体内容,大家都已经看到了相关的文件,在此不再赘述。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想问关于《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指导意见》又提出了哪些具体的针对性的措施?

蒋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6部门的《指导意见》是在当前的形势下,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而出台的。它主要是针对当前在脱贫攻坚战中,如何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作用而制定的。农村低保制度从2007年建立以来,一直在有序地推进,近年来不断地规范发展。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这个新的阶段,农村低保面临着新的形势,也面临一些新的任务,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也难免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在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上,如何能够增强有效性,怎么样能够发挥制度的合力,这就迫切地需要在中央层面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当前在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的对象衔接、标准衔接、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两个制度衔接得还不够紧密。因为这两项制度是分别独立运行的,在我国反贫困问题上的最主要的两项政策工具。2009年的时候,扶贫办和民政部下发过关于这两项制度衔接的试点的通知,而且在2010年的时候,也部署全面开展,但是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也就是我刚才说的,在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服务等方面都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的目标。

进入新的阶段,面临着脱贫攻坚这样的艰巨任务,农村低保要承担的是通过这种兜底扶贫来帮助一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来实现脱贫,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所以,在这个新的形势下,也就催生了这个《指导意见》。

我刚才介绍当中简单提到过《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任务。

第一,要在政策上衔接。政策衔接主要体现的是依法行政的精神和如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刚才也介绍了,农村低保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包括扶贫开发也是一样的。所以如何保证这两项制度能科学、持续地发展,有一个政策连续性的问题,而且对我们具体的工作人员来说有一个依法行政的要求。

首先提出加强政策衔接,就是要体现依法行政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里特别提出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符合条件,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同时符合低保条件的建要纳入低保条件,这两个制度应该是相互融合的。第二是规范程序,因为这两个是多年的制度,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农村低保制度,尽管当前在脱贫攻坚的历史阶段,我们要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我们一直强调的,要防止不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就纳入到低保范围,你认为你是符合条件的,我们也有相关的审核、审批的程序,这个程序是必经的,不能说你已经键入到建档立卡的就视为低保对象,那是不行的,必须要强调两个关键词,符合条件和按规定程序。

第二,加强对象衔接。我觉得指导意见在这方面体现了一个改革创新的精神,这里面的一个关键词是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大家都知道,农村低保制度在2012年的时候,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里面,强调农村低保一个是强调户籍,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第二强调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的情况,强调这三个资格条件。在现实工作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些家庭可能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可能财产状况也不一定符合标准,但是他家里面比方说有残疾人,或者说有大病患者,那么他的刚性支出是非常大的,也影响到了他进入到低保,影响到了他的基本生活,但是纳入不到低保里面来。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

其实这些年我们一直也在反思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也考虑到家庭的刚性支出,把刚性支出也作为一个准入的资格条件。所以在加强对象衔接上,我们提出要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以后我们不仅仅要看他的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可能还要适当地考虑一下他的家庭支出情况。

其实今天我早上来上班的途中,在听广播的时候,特别关注到了目前很热议的一个话题,纳税的话题。很多人提出税收方面,缴税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比方说家里面的这些刚性支出,特别提出比方说房贷的利息是否应该扣除,比方说孩子的教育费、养育费是否应当扣除。所以我觉得社会保障政策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包括我们的低保制度,所以现在我们也在关注这种支出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这方面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在两项制度中,扶贫政策也罢,农村低保制度也罢,对家庭经济状况都有考察。

但是在核算的范围上,哪些是纳入到核算范围内的,计算方法不统一,下一步对这方面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加强标准衔接方面,《指导意见》其实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就是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就目前来说,全国的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是超过了农村扶贫标准的。但是,大家也知道,农村低保标准目前来说以县、市为单位制定标准是比较普遍的,省级统筹的力度相对还比较弱。很多地方其实是被东部的一些发达省份的标准“被平均”了。所以就县来论的话,很多的县域的农村低保标准还是低于扶贫标准的。所以在加强标准衔接方面,我们提出第一要加大省级的统筹力度,提高标准制定的层级,减少区域的差异。第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到2020年,我们所有县域的农村低保标准要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这是在加强标准衔接方面。

在管理衔接方面,在这个《指导意见》里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所有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户是动态管理的,不是一劳永逸的。

第二,要求县一级的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信息是要共享的。低保对象的信息要跟扶贫部门共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也要跟民政部门共享。

第三,要求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

这是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公益时报记者您刚才谈了扶贫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怎么做,想请您进一步谈谈这二者有什么内在联系使得他们联系起来?

蒋玮刚才我也介绍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攻坚政策是我们国家当前反贫困最主要的两个工具。从单项制度而言,制度目标是不太一样的,在过去也可以说两个制度都是在独立运行。进入到新的时期,在当前这种新的形势下,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常态的情况下,我觉得迫切地需要原来单独运行的两项制度,必须要有效衔接,过去可以说是每个轮子在转,现在需要两个轮子配合起来,做一个双轮驱动。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我觉得这两项制度应该是咱们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两个重要的战略支撑点,由这两项制度支撑起我们整个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的兜底。

通过实施低保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困难群众,瞄准的是困难群众。尽管咱们国家现在在推进脱贫攻坚,可能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比如说产业脱贫、易地搬迁等等,但是就向制度推进而言,不管是什么时候,我认为不管是哪个社会或者在哪个阶段,总会有一些人,可能是因为自身的条件,比如说得大病了,比如说残疾,比如说没有劳动能力,而通过咱们的产业扶贫等政策是扶不起来的,就是我们说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低保制度要做的是什么呢?它就是要把这一部分人,通过其它的扶贫开发政策没有办法拖起来的这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起来,做一个兜底的制度安排,来维持他的基本生活。

扶贫开发是对具有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采取一些扶贫方式,帮他脱贫致富。

我想这两项制度的双轮驱动式的运行,最后应该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格局呢?就是由低保制度来兜底脱贫一批缺乏自身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让他维持基本生存。而通过扶贫开发政策,是促进贫困人口自身的发展。一个是维持基本生活,一个是促进发展。双轮驱动形成这么一个格局,来共同保障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共同迈入小康社会。

新华社记者在脱困人员认定办法里面的第六条,我们看到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补贴,我想请问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谢谢。

蒋玮这句话在认定办法里面明确提出,它的依据是国务院的14号文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的这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政策。正常情况下,全体公民都能够普遍地享受到,比如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可能都会得到高龄津贴,我们把它视为普惠的社会保障政策。

国务院14号文件明确提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比方说纳入到特困范围的不能再享受低保,纳入到特困范围的未成年人不能同时享受孤儿保障,而应该本着就高原则享受孤儿保障。

为什么我们在特困人员的办法里面这么规定?因为特困人员的认定也要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考察,考察其是否无生活来源。办法提出,在认定的时候,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险等部分是可以不予计入。

第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个救助制度,特困人员也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也有未成年人,所以我们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而是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这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能不能介绍一下目前我国特困人员救助的供养标准是什么?下一步供养标准的制定方面有没有一些新的措施?

蒋玮我先回答一下标准的问题,救助供养标准关系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等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决定着救助供养制度的功能发挥和制度目标实现,是这个救助制度的关键点。

目前,《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国务院14号文件对标准做了一个改革创新,过去我们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来划定的,一个是集中供养标准,另一个是分散供养标准。而14号文件要求我们对供养标准转为按照需求来制定。

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现在达到了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目前只有4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这是农村的情况。

城市过去“三无”人员主要纳入到了城市低保里面,全额低保再加上分类施保,目前城市低保全国平均标准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额低保比如说平均的473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这是对城市分类施保的标准。

14号文件对标准进行了改革,要求按照人的需求定标准,这体现了精细化救助,差异化服务的理念。14号文件标准明确提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基本生活标准,第二部分是照料服务标准,因为这些人都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都需要别人为他提供照料服务。

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民政部基于多年来低保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这三者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个最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要求?因为我们这三类对象,如果是低保对象,都是我们分类施保的对象,在营养需求方面,在生活的照料方面,包括就医需求等方面,都比一般的低保对象有更多的需求。所以我们提出在基本生活标准方面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服务标准怎么制定呢?照料服务标准首先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来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务标准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标准可能就高一些,完全丧失的可能标准最高。所以以后的整个标准体系就是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服务标准,将来的标准针对每一类对象,将根据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纳入到不同的标准档次去。

光明日报记者对特困人员进行认定以后,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对这一特殊群体提供有效供养?谢谢。

【蒋玮按照14号文件规定,认定特困人员后,还要对特困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然后才能确定救助供养标准。

过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制度在建国以后就已经建立了,实施这么多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整个财政保障体制也由村集体经济到乡镇三提五统,最后到财政供养,制度在不断进步,政府责任在不断强化。

在供养方面,这些年我们对农村供养服务机构投入了很多,比如说民政部利用福彩公益金实施的“霞光计划”就是针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改造开展的。但是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我们的床位数在增加,另一方面我们面临着“一床难求”,同时床位又在空置的问题。

这需要我们在供养服务机构的有效的供给上进行改革。

过去我们对特困人员的供养方式主要取决于本人的意愿,愿意集中供养就到机构来,愿意在家的就分散供养,即一种是集中供养,一种是分散供养。

现在我们提出一个倡导性意见,鼓励生活有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而优先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起来。

“一床难求”并不是说没有床位,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没有床位和护理人员。对于一些想住进来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敬老院没有专业的护理人员,没有办法提供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照料服务,所以没有办法接收,此外也限于硬件设施的限制。

所以国务院在14号文件里,专门对优化供养服务提出了一些改革的举措。下一步我们将优先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目前我们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试点。

第二,要强化托底责任。针对政府举办的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而言,一些敬老院可能建得很好,床位比较多,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又面向社会开展一些养老服务。对这些机构,我们首先要让他把职责落实,即为政府承担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必须要发挥托底功能,这是一个底线。在这个基础上,再开展一些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也无可厚非。

第三,提升供养服务能力。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原有机构的设施设备的达标,通过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设施改造,使单张床位面积、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达标。另一方面,要根据14号文件要求,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关于生活完全能自理的,过去我们也有一个指导意见,而且在各地的实践中,对生活能够自理的基本上是按1:10配备工作人员;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提高这个比例。下一步我们要建立健全机构建设、设施设备方面的标准,以及管理服务方面的标准。

第四,加强督察考核。过去包括“十二五”期间,我们对集中供养率的考核方式比较简单。而今后我们的考核将变为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作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指标,来推动这一项措施的落地。

人民网记者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19条问一个问题,刚才提到现在特困供养措施还是根据户籍来的,我对19条稍微有一点困惑,想请蒋司长解释一下它的内容。

【蒋玮14号文件把过去的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变成了一项制度,避免城乡差异拉大,造成城乡制度割裂。

这意味着将来我们对于城乡特困人员在整个供养方面,包括供养服务提供、认定程序、资格条件等方面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在还不可能做到城乡特困人员完全一个标准,目前来说这里还有一个差距。因为目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特困人员的标准较低,甚至有些还没有达到扶贫标准。不可能一下子达到一定的高度,这是不现实的。目前在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时候,到底给的是城市的标准还是农村的标准就成为一个问题。

我相信将来这项制度标准的城乡统筹发展一定比低保更快实现,但是现阶段是有差异的。

过去我们可以按照户籍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来判定给予供养的标准,现在很多地方取消了城乡的差别,都是居民户口,怎么来判定呢?所以这里提出要根据是不是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来判定,如果在农村有土地,或参加了农村集体分配,那么肯定是农村特困人员标准。

李保俊】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可以在会后联系部新闻办。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报道支持,也感谢蒋司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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