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贵州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将调整

2016-10-27 17:08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发《关于2017-2019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17、2018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2019年度为150元/人。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参合,我省将大力完善各项资助参合政策。卫生计生部门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全额资助。

民政部门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对特困供养人员、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由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资助参合以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张元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