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10-31 16:35 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神驰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2209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化工)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260万吨/年(260万吨/年1套),可使用进口原油252万吨/年。

二、神驰化工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160万吨/年、50万吨/年落后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神驰化工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神驰化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神驰化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