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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再次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

2016-11-06 14:25 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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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这是我省继今年10月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再次向社会公布的又一批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两次共取消规范83项。

据悉,本批取消和规范的46项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创业证明;户口农转非证明;户口迁入(迁出)证明;计划生育担保证明;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流产证明;陪读证明;人员身份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异地检车证明;暂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二是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动物检疫证明;防疫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大病救助证明;工伤证明;健康证明;医保证明;转诊证明;林权证明;外贸出口证明;租房(借住)证明。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房屋翻建证明;房屋分户证明;房屋更名证明;房屋过户证明;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房屋买卖证明;房屋有无证明;个体经营证明;工龄证明;户口分户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违法犯罪证明;未参保证明;未享受低保证明;未二次吸毒证明;无住所证明;无子女证明;务工证明;一户一宅证明。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处理,严肃问责;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及时向社会公布。(张威 郝长波 记者 闫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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