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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意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2016-11-10 09:17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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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二)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将事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身财产权利、最紧迫的生产生活问题等事项纳入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通达基层、便利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创新和拓展法律援助服务模式,落实便利服务措施,完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质量监管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经费、设施投入;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构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格局,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规定,逐步将涉及婚姻家庭、教育医疗、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补充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扶贫救济、困难帮扶等对接配套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实认定制度,保证法律援助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认真执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并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认真执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的规定,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农村贫困家庭、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严格执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和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资产状况和重大支出状况,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后出具证明,并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实效

(六)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工作站(值班室)、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安排律师、法律专业人员免费接待来访群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推进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向城乡社区延伸,派驻村(居)法律顾问,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培训法律援助联络员,方便群众及时就近咨询法律问题。加强和改进“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利用重庆司法行政网、“重庆司法”微博、“西部普法”微信等信息平台提供即时在线咨询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法律帮助。

(七)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服务措施,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打造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服务平台,完善直接申请、代理申请、转交申请工作机制,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巡回服务,让群众能够及时就近便捷地申请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简化审查程序,提高指派效率,依托“重庆市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案件指派,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并快速办理。坚持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援助形式,维护受援人权益,减少受援人诉累,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免费赠阅法律援助资料,推进援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政策,让受援人及时知悉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专业水平。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标准,重点完善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事项和非诉讼事项的质量评定标准,规范接待、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等环节工作内容和程序。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制度,综合运用案卷检查、质量评估、庭审考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研究、受理投诉、回访受援人、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措施,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督促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努力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九)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和完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负责、市级补助、全额保障”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市和区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调整增长机制,保障咨询、办案和宣传、培训、指导、监督等工作需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等因素适时调整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各级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监督和指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要充分发挥募集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作用,按照章程运作法律援助项目、规范开支募集资金。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推进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依托政府机关现有办公用房等设置临街一层接待窗口,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协作配合,继续推进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帮助。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依托重庆市信息惠民应用平台,完善集咨询、办案、援务公开、监督管理于一体的“重庆市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联网运行、全天无缝服务”,为群众提供人工和自助法律咨询。

(十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职能配置和运行机制,充分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稳定法律援助办案队伍。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五、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报告、督导检查和考评机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推进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肃纪律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运行。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咨询、受理、审查、指派、结案、归档、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督促其依法、尽责、廉洁地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切实维护受援人权益。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融入“点赞公民——千万市民学法律”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有关工作,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等协作机制,支持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室)和值班律师开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法律援助经费,提供各种办案便利。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数据库,完善与法律援助机构共享机制,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办事机构负责审核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办理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事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对本组织成员的权益保障机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其成员的法律援助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傅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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