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上海拟细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勤勉尽责制度,激发科技人员转化动力

2016-11-10 11:02 来源: 解放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科技成果如何跨过“最后一公里”
上海拟细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勤勉尽责制度,激发科技人员转化动力

一项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如何跨过“最后一公里”的瓶颈?怕涉及国资流失风险,部分高校不愿或不敢转化科技成果,怎么破?11月9日上午,《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初审。记者获悉,本市拟细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多元转化路径,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制度和勤勉尽责制度,激发各类别、各层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科研单位拥有转化自主权

为解决“产权之惑”,立法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对其科研成果具有处置权和分配权。

《条例(草案)》开宗明义,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转化方面的自主权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明确奖励实施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目前,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差距较大。而充分发挥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作用,有助于解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各类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信息资源和服务;支持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同时,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持众创空间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场地、管理咨询等服务。

建立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性质,部分高校院所在面对科技成果定价、收益分配等问题时,出于对可能产生的国资流失风险和决策责任的担忧,相关负责人缺乏开展转化的积极性,有时“不敢转化”或者“不愿转化”,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为此,《条例草案》建立勤勉尽责制度,一是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相关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让转化主体获得合理回报

“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让从事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市科委主任寿子琪说。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明确约定优先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二是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或者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三是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的做法,将收入扣除实施转化时直接发生的费用,如成果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成本。(记者 王海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