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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2016-11-20 09:23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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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云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最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据悉,此次待遇调整主要针对5类人群。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此外,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通知明确,调整主要分为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类别。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进行调整。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记者 李海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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