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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地税征缴

2016-11-20 11:16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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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省人社厅官网挂出的《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示,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在参保登记方面,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在缴费核定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在征收划解方面,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月末清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称,本《办法》的意义在于在征收程序上首次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机构。

据今年9月公示的《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此外,《办法》显示,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而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见习记者/田迪迪)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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