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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相关立法条款将衔接环保体制改革

2016-11-24 11:07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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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近期,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即《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即将颁布实施,将明确我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鉴于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正处于上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中,两条例草案为了与下一步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两条例草案分别提出“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并鉴于我市已在全市1071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环保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环保工作人员,《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环保相关工作。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也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防治大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对露天焚烧、机动车维修等对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两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记者 杨冰 实习生 刘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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