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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6-11-26 13:43 来源: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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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部分待遇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在2015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5年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0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3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今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自治区财政从今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助470元。

据悉,目前全疆共有3.6万余名优抚对象。(记者 杨英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傅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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