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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2016-12-01 10:22 来源: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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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发金额将在12月底前发放到位。这是我省继2005年以来第12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据介绍,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和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同时,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记者 宋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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