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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新规

2016-12-07 09:07 来源: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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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自2016年11月调整后有哪些最新规定?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疾人计入单位就业人数应符合条件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调整后残保金的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为: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顾闻 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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