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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7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2016-12-08 09:15 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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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7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42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445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927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409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867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7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对调待工作专题部署,要求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记者 张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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