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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自治体系 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

2016-12-16 10:47 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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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自治体系,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形式,拓宽村民自治渠道和空间,近日,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试点工作进行具体要求和部署。

《通知》明确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家试点方案精神实质,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要求,要把握关键环节,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有效落实。慎重选择试点单位,各地要对辖区村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把群众有意愿、基础条件比较好且自然村(屯)较多的行政村列为重点试点考察对象,统筹考虑村党组织设置现状,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分布情况及其集体产权归属、利益联结状况和村民委员会管辖半径过大、居住点分散等因素,原则上每个地市确定1个村开展试点;严格试点申报程序,县(市、区)要按照中央文件部署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试点方案,明确试点范围、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要严格按照本地试点方案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试点建设期为半年时间,到2017年6月底结束;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任务完成后,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形成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本地地域特色的试点单位建设经验。

《通知》强调,要积极沟通协调,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统筹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试点市(地)及相关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相应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改革配套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地)及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本地试点工作。同级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主动适应试点工作需要,搞好政策衔接,提供工作支持,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杨洋 闫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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