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对创新制度的破坏

2016-12-19 17:20 来源: 农民日报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近日,记者围绕种业违法案件及知识产权保护采访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邀专家、农业部依法行政讲师团成员、知识产权律师张子非。

记者:近年来,种业违法案件发生了哪些变化?案件类型有什么转变?

张子非:近年,特别是新《种子法》实施以来,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进行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积极效果。这不仅得益于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也与新《种子法》的实施息息相关。新法不仅完善了监管手段,明确了责任主体、扩大了假劣种子的外延,还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其中,包括对企业高管禁业限制。“害群之马”,以身试法请三思。违法行为类型,也由传统的制售“假劣”种子、“三无”种子、“白袋子”种子的违法行为,转为侵犯品种权、套取品种资源、抢购基地种源等,行政违法、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多种违法行为并存,向行政执法、企业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记者:种子企业在维权打假上,有哪些阻碍和困难?

张子非:除了行政主管机关积极执法外,种业企业在维权打假上也存在先天不足、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到位、专门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

第一,企业维权打假存在先天不足。由于多数种企规模小,实力不强,科研能力不足没有自己的新品种,往往购买某个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其精力主要放在生产、经营上,对维权没有预期,导致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维权人员。

第二,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但认识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将知识产权部门置于办公室或者销售部之下,作为讨债要款装饰门面的工具,与知名海外种企知识产权部门“设置必要,作用明显、渠道畅通”形成鲜明对比。

第三,专门人才缺乏严重。由于知识产权维权具有专业性,在行业内,既通晓法律又熟知种业,还有维权实战经验的专业人才少之又少,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企、依法治种,还有很大的差距。以上存在的不足,也正是种业所亟待破解的。

记者:“山寨”毒瘤逐渐侵入种业,而且愈演愈烈,如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张子非:知识产权是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保护不力是权利人的伤害,对创新驱动制度的破坏。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重拳出击假劣伪冒产品,但品种侵权套牌现象时有发生。作为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保护制度,从繁殖材料的获得、商业秘密的划定、知识产权的利用、基地建设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环节,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撑起品种权制度“保护伞”。同时,企业与有关部门应共同宣传购买“山寨”品种的危害,加大购买这类种子的质量没有保障、维权投诉无门、权益没有保障等危害的宣传,让用种者自觉远离侵权种子,使之丧失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用种农民共同努力,让假劣种子和侵权种子无处遁形,使市场环境日益净化,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用种人、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记者:农民购买到问题种子后,维权时应注意哪些?

张子非:首先,买到假劣种子的农民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进行投诉,由执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其次,保留好购票凭证、留有样品包装袋、标签、合格证、宣传单等资料,如果田间现场能证明种子质量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田间管理,减少损失,不要等到收割后再解决,以免证据毁损、灭失,增加维权难度。再次,如果耕种面积较大、损失惨重可以寻求律师、司法等专门力量进行解决。最后,如果种子质量没有问题,由于天气、种植技术等原因而非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专门服务等措施减少损失,降低种植风险。(记者 王澎)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林巧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