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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省级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工作

2016-12-24 09:25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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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由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省政府批准项目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类型登记),具体由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省海洋与渔业厅不再受理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

据介绍,实施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后,原由省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法颁发的《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证》继续有效。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设有受理窗口,地点:福州市金泉路38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大楼二层,咨询电话:0591-87665825、8766586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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