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海南经营假药货值超1.05万元将追刑责

2016-12-28 19:47 来源: 新华社
字号:默认 超大 | 打印 |

新华社海口12月28日电(记者 李金红)记者从海南省食药监局获悉,海南省日前出台食药犯罪惩治措施,规定即使销售假药金额不足人民币3500元,但经营假药货值金额超过105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立案率不高、量刑偏低、威慑力不足等问题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管的难题之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管局、省食安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细则》),对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行细化,增加了“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的具体规定,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解决量刑偏低的问题。

《细则》对原“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中的“少量”,具体化为即使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3500元,但经营假药货值金额超过105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述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危重病人为使用对象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或不足2000元,但经营假货的货值金额超过60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曾因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或在一年内曾因销售假药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前述标准的50%计算。

《细则》还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疫不合格”和食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规定也进行了量化;对非法经营国家禁止入境的走私冻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雷丽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