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黑龙江省实施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2017-01-06 10:02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近日,《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下发,方案提出,利用1年至2年时间,全面降低涉及企业的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及垄断机构确定的服务性价格,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月入不超3万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最低工资标准三年调整一次

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5%。全面排查开户单位缴存比例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全面清理除高速、一级公路外公路收费

全面清理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的公路收费,具备取消收费条件的予以取消。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由企业承担的未经批准的保证金

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企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核实后要进行下调。对全省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进行清理,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于海霞)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