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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侵权补偿纠纷可行政裁决
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须集体讨论

2017-01-11 11:13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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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1月10日出台意见规范行政裁决工作,对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裁决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意见指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

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涉及合同的民事纠纷,不纳入行政裁决范围。

意见明确,行政裁决的全过程都应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裁决程序。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纠纷当事人一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行政裁决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通知、答辩、审查、裁决、执行等7个环节,对事实简单、当场可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审查有争议的实事、证据材料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若非终局裁决应告知当事人具体的救济方式。

意见指出,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评论评审。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黄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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