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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2017-01-23 09:57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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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从1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部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了法治轨道。

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问题,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对于资金筹集和污水处理费仍不足以支撑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地方财政应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设施发挥效益。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办法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实行雨污分流。

在规范排水行为方面,办法规定,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40%;超过40%的,由当地政府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加强设施维护与安全保护。办法明确,排水窨井及井盖应具备防盗、防坠落功能,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钻探、打桩等活动。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此外,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在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办法提出,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建设再生水设施,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将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记者 贾楠)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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