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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2017-02-15 14:29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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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2月15日电(记者 李斌)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在办法第二条,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规定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第三十六条原则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广西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

此次修改,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一步作出规范。办法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办法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广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

此外,新修改的办法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对其他相应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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