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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3月起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03-01 18:32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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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再推一项便民办税措施,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将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也纳入试点范围。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将有效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和精力,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以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先预缴税款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压力明显增加。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试点几个月以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共有约4万户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60多万份。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发票,一方面有效提升了开票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小微企业的竞争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方便了营改增后接受服务的纳税人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也有效减轻了税务机关工作量,优化了纳税服务资源配置。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鉴证咨询业是指企业依托专业资质,以开展认证、签证、咨询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也是营改增试点行业中代开专用发票最多的行业。此次税务总局将其纳入自开发票试点,是税务部门的一次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也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

根据公告,自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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