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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2017-04-12 08:56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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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省定最低标准由2650元提至3000元

记者1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年我省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元提高到3000元,已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2952元。

据介绍,我省此次再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是按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部署,各设区市研究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省定扶贫标准相衔接的农村低保提标方案,新标准提高幅度普遍加大。截至3月底,各地具体标准分别为:福州市辖区每人每年6840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人每年4200元,连江每人每年336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每人每年3000元;厦门全市每人每年7800元;漳州全市每人每年3400元;泉州晋江市每人每年6960元,洛江区每人每年5100元,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每人每年5040元;三明梅列区每人每年5904元,永安市每人每年4070元,三元区每人每年3854元,沙县每人每年3350元,其余县(市、区)3000元;莆田市辖区每人每年6480元,仙游县每人每年5904元;南平全市每人每年3750元;龙岩全市每人每年3210元;宁德全市每人每年3050元;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年3600元。(记者 潘园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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