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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推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意见

2017-05-03 09:48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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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推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意见
4年12亿元支持万户民企转型升级
202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55%以上

到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1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50万户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达到1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企业达到1400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55%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65%以上

记者从市中小企业局获悉,《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1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50万户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达到1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企业达到1400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55%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65%以上。《意见》围绕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增强民企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共提出25条具体措施。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各类人才在津投资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入股民营企业或离职创办企业,科技人员可以到民营企业任职或兼职兼薪。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创办企业,按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设立专项基金,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参股投资。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在用地、场所和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健全市、区、乡镇(街道、园区)三级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行“一站式”“订单式”服务。

扩大民间投资领域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调整完善行政许可目录,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待遇,面向市场公平竞争、齐头并进。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规范项目管理,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能源站、高速、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铁路、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国防科技等行业和领域。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把民营企业发展和国有企业全部混改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竞争性国有企业引进社会资本进行股权结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控股经营。建立国有企业混改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完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工作协商机制,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

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出资入股、股权置换,或与国有企业合资新设企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增强民企核心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和市级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单位面向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放宽民营企业育才聚才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推荐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并结合实际对首席技师实施特殊奖励;对民营企业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根据职业紧缺程度及技能等级给予政策支持。

全面优化产业结构 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开展精准帮扶,动态跟踪服务,培育一批重吨位企业、明星企业和先锋前卫企业。支持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实行强强联合,形成核心竞争力强、规模效益高的大企业大集团。

建立天津品牌指数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支持品牌发展,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地区投资开发资源、开展科技合作,以及到海外进行企业并购、设立研发机构。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设立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基金备选项目库。每年从现有市级专项资金安排3亿元,4年共12亿元,用于支持万户民企转型升级行动,特别要大力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提高政府采购民企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于在津新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给予一定奖励。互联网、高科技类轻资产高收益的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已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回本市结算、汇缴纳税的企业,凡符合总部机构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支持和奖励政策。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保证金等,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全面清理“红顶中介”,严禁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项方式,进行变相收费。

建立“护幼容错”机制,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相区别、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区别,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张璐)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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