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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2017-05-27 07:32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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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应根据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

5月25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为我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依法编制和保障空间规划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出台以来,在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也为我区申报中央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区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战略规划》)由于过于宏观,未对各类空间进行分区,也没有具体的空间管控目标指标,与国家相关要求存在较大距离。2016年4月18日,中央同意我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中央要求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以下简称《空间规划》),明确了我区的发展定位和空间结构,划定了“三区三线”,制定了分区管控指标和措施。为保障《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确保改革有法有据,本次会议对配套《条例》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除了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外,同时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以及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建立了实施《空间规划》人大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战略规划》相比,《空间规划》更加注重给空间结构优化、管控措施落地,内容更加具体、详细、精准。此次修订出台的《条例》充分考虑《战略规划》与《空间规划》之间的区别,将《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调整为:“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新修订的《条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改革精神作为核心体现和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规划朝令夕改、规划执行力不强等突出问题,着重加强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维护规划的权威和严肃性,提高规划的执行力。

《条例》对《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提出要开展民主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明确了规划批准的“四个程序”和规划修改的“四种情形”,保障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划批准的严肃性,防止了随意修改规划的情形发生。

保障《空间规划》的实施是《条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规定市县空间规划和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自治区空间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和管控要求;规定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立项、审批、实施,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规定自治区应当建立全区统一、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对空间规划的实施进行数字化监测评估。通过加强对规划、项目的合规性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及时发现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确保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落地。(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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