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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7-06-11 12:33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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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在担任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鞍重股份签订委托协议,对并购重组活动未履行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发现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的事实,未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未披露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信息的事实;西南证券2016年4月出具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西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21条、第22条,以及《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西南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童星、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黄国忠于2013年10月11日成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2013年10月18日、2014年2月26日及8月13日,黄国忠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最近5年内的职业详细情况、控制企业情况,未披露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等情况。二是公司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与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钲德)签署相关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约定由广西钲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广西钲德2014年2月26日、5月23日及8月13日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其控股股东黄国忠控制核心企业的情况及黄国忠涉及的上述诉讼情况。三是丁磊控制的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六合逢春)于2014年5月4日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2014年5月23日、8月13日,北京六合逢春未披露及未完整披露丁磊最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情况。黄国忠、广西钲德、北京六合逢春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黄国忠、丁磊分别是广西钲德、北京六合逢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黄国忠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广西钲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北京六合逢春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丁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陈俊岭于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任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兴装备)副董事长、董事,2016年5月11日正式离职。2016年5月31日,南兴装备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陈俊岭在其中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持股比例计算,陈俊岭通过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暨南投资)等间接持有“南兴装备”276,791股,暨南投资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履行陈俊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2016年6月2日至7月6日,暨南投资将持有的“南兴装备”全部卖出,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操作,暨南投资将其中为陈俊岭预留的作为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的股份也全部卖出,导致陈俊岭违法减持276,791股“南兴装备”,违法减持金额13,003,641.18元。陈俊岭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所持有的“南兴装备”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第141条和《证券法》第38条规定。鉴于陈俊岭为防止违法减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违法行为的发生系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204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陈俊岭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始终保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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