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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017-07-09 11:10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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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意见》提出,养老资源将进一步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互助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补齐养老服务业发展短板。《意见》围绕简化手续、放宽准入、优化环境和提升能力,制定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4大类政策措施。

简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相关房屋验收、环境评价及消防准入等方面的手续。

放宽养老机构准入,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首次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境内投资者同等优惠政策。

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提出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价格机制、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和行业信用建设措施。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提升养老服务发展能力方面,首次提出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记者 杨麟、实习生 巩汉语、通讯员 程良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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