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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四项增值税管理服务措施

2017-08-24 20:15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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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精简办税流程 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税务总局明确四项增值税管理服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营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等四项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

相同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无需逐笔备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具体的备案资料、办理流程等要求,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为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此次《公告》明确,按照规定办理首次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珠海市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卓义伟说:“公司在俄罗斯提供软件技术服务,享受向境外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此次明确不需逐笔备案,将大大减轻办税负担。”

《公告》同时明确,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完整免税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法处理。

物流企业自行采购成品油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据了解,由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无法独立完成所有运输服务,经常出现业务转包给包括个体运输户在内的运输企业实际承运。这一情况,在业内被称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部分物流企业反映,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费,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存在争议。

“物流公司虽未实际承运,但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依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江西联源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黄静介绍,“物流企业的燃油和过路过桥成本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其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政策的明确,对物流企业来说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个人不动产出租可委托中介代开发票

“我的房子出租给其他人,需要给对方发票,可以由中介申请代开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个人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不少个体业主为了省心省事,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但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和开票金额的准确性,税务机关要求业主本人携带合同、身份证等履行核查手续后方可开具发票。对此,部分业主不愿配合承租方缴税开票。

《公告》明确,这样的情况下,个体业主可委托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潮州市文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此举方便对外出租房屋的个体业主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也减轻租赁双方的办税负担。”

明确金融机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开票规定

在资金融通中,有资金需求者将手中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换取现金,也有银行为资金周转将未到期票据转给其他银行换取现金。这种贴现、转贴现业务,在营改增之前首贴机构需就贴现票据利息全额缴税,转贴机构取得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税。

营改增后,为了平衡首贴和转贴税负,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一政策变化,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运输业进项税抵扣和个人房产租赁委托开票三项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精简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时间、简并涉税资料等措施,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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