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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2017-09-17 08:31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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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方案
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近日,我省出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方案》明确五方面重点任务:

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推进晋江市、厦门市、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发证。

——2017年底前,研究出台我省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对依法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2018年底前,在厦门市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3亿立方米以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3%;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超过86%。

——制定引导全社会节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矿业权出让基准矿价制度,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中介评估和基准矿价水平。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底前,研究出台《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统一缴存财政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标准。

——2018年6月30日前,研究出台我省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不断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经济效益。

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2017年底前,完成我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福建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

——2018年底前,研究出台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优化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流程,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记者 周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吕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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