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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开展“银商合作”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的通知

2017-09-29 14:52 来源: 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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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银商合作”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工商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商合作”,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原则

(一)突出重点、破解难题。以加快建设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目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重点,努力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水平。

(二)通力协作、合力惠企。在各个层级开展合作,有效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政策优势、管理优势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的专业优势,切实发挥金融业务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体系、增进信用。共同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培育小微企业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信用意识和合规意识,推动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 合作方式

(一) 建立“银商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与银监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合作具体事宜,对合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共同推进“银商合作”。银监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工商总局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协商的前提下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信息、数据信息共享等合作。

(二)联合开展实地调研。

工商总局和银监会联合组织实地调研,对各地“银商合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听取地方建议,并对成功经验进行推广。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总局与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模式,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和丰富“银商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主动调研,积极解决“银商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累好的工作经验,并及时上报工商总局和银监会。

三、 主要内容

(一)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工商总局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功能,为用户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点击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二) 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互通互联。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工商总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数据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工商总局反馈相关数据信息。

(三) 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工商总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及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小微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信用环境。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总局模式,结合本地实际,依托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与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息互通互联合作,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小微企业信贷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线上申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银监局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本地信用体系建设。

四、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总局和银监会要把“银商合作”作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安排部署,及时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银监局要通力合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多方面支持,大力推动各级“银商合作”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银商合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三)开展工作成果评估。工商总局和银监会对“银商合作”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银监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银商合作”取得实效。

工商总局
中国银监会
2017年8月3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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