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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贸试验区出台83条仲裁规则

2017-10-01 11:36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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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正式实施。《规则》共有十章八十三条。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规则》将为大连片区企业在法律风险防御、法律咨询服务、争端解决裁断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辽宁自贸试验区涵盖沈阳、大连、营口3个片区,以往3个片区均设有仲裁机构并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但均是面向解决一般民商事纠纷,尚无法覆盖自贸试验区特殊海关监管制度下所涉及的新领域、新类型纠纷。

今年4月,省法制办和省仲裁协会召开辽宁自贸试验区仲裁工作会议,沈阳、大连、营口三家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由大连仲裁委员会牵头,研究制定一套适合辽宁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建设需要的仲裁规则。

据介绍,《规则》进行八项创新:一是制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内或以外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推荐名册外人士担任仲裁员,只要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聘任条件即可。二是增加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定了仲裁员的产生、人员数量和应遵守的义务,并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弥补了传统仲裁规则在紧急仲裁制度方面的空白。三是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仲裁庭经当事双方授权,在严格依据仲裁规则和法律规则会导致仲裁结果不公正的情况下,依据仲裁庭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四是细化了合并仲裁制度,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通过一个仲裁程序处理所有争议的制度。五是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对于有关证据事项享有决定权。六是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为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调解意愿和请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继续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按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另外,在调解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终止调解。七是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国内争议案件,按照更为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八是明确了临时措施制度。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做出,或者即便做出,也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规则明确了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同时,规则还明确了有权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不仅包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包括仲裁庭。(记者 王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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