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安徽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2017-10-05 15:15 来源: 安徽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 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实行全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 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项目须迁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

记者从日前举行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对已经颁布实施十余年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按照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新《条例》对此明确,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新《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报告和举报。收到报告和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为报告、举报人保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记者 高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石璐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