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河北省“多证合一”改革继续扩容升级

2017-10-07 09:53 来源: 河北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日前,河北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根据通知,自9月30日起,河北省在全省实行“二十三证合一”,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河北省以精简整合涉企证照、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为出发点,有力有序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不断扩大整合证照事项范围,以“减证”推动“简政”。

通知要求,自9月30日起,在原来“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河北省再将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各设区市含辛集、定州市参照执行),商务部门的汽车供应商备案、汽车经销商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船舶代理和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等八项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全省实行“二十三证合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根据通知,河北省全面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核发一照、加载一码”。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只需向综合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综合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报送企业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整合的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均应认可“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积极推动其在各地、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交额外的证明文件。

通知要求,各地在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同时,要以企业、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对于不属于“多证合一”整合范围的行政许可类事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证照联办”“证照同办”等多种审批方式,实行档案互认、信息共享,相同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相同信息不再重复采集,简化准入手续,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相关部门要将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及时传输至“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通讯员 王光明、张静 记者 刘清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薛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