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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7-11-03 10:28 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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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80元

11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据悉,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和区域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等因素,我省将最低工资标准原四类区域缩减为三类区域。具体标准为: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530元调整为1680元,二类区域由1430元调整为1580元,三类区域由1340元调整为14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一类区域由15.3元调整为16.8元,二类区域由14.3元调整为15.8元,三类区域由13.4元调整为14.7元。

调整后,适用一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二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的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的珠山区,萍乡市的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的渝水区,鹰潭市的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的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的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的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州区,抚州市的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适用三类区域。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者 黄继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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