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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839万人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7-11-18 09:30 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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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实现了参保人员养老关系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截至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839.8万人,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326.1万人,每年为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约28亿元。这是记者在17日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正式定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14年至今,进一步完善政策,实现制度的常态、规范运行。

据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我省现行缴费档次有12个,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我省现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均补贴70元。政府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2009年至2014年6月为每人每月55元)。2017年,我省在这个基础上又提高了10元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2014年2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今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增幅14.3%。这次提高标准,我省财政每年需增加投入约3.8亿元,该政策的实施将使326.1万城乡居民直接受益。目前,该项政策在全省已执行到位。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深入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从基础养老金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缩小城乡差距等方面入手,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记者 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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