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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解读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17-12-26 14:02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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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如何能够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遇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就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12月2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贺德孝作了专题解答。

由监督机构对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监督

贺德孝介绍,《办法》立足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改革的实际,分别从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对全省人社系统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执法过程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在监督机制方面作了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在监督内容上,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作为基金监督的三个重要环节,并明确对每个环节监督的具体内容,便于执行和操作。

在监督方式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进一步扩大基金监督渠道。

在非现场监督内容上,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定期对账情况,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以及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等列入监督事项,进一步强化了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监督和对基金收支、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此外,《办法》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监督,这是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的创新,对于防范和查处欺诈骗保行为,强化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的第三方监督,推进社会保险领域诚信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两个层面的处罚

贺德孝介绍,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通过提供服务、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各类机构,比如: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的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等。

简单的讲,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结果,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两个层面的处罚。

一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就是由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比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是刑事处罚。就是对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将查处欺诈骗保行为作为重点

当前,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于各种形式的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比如:个人隐瞒事实真相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定点医院、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都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危害严重、需要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办法》在监督内容、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和责任追究方面均把查处欺诈骗保行为作为重点。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根据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对骗保行为作了法律上的定性,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犯罪。

目前,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也就是说,骗保达到5000元就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

《办法》实施后,省人社厅将针对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行政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执法检查力度。

同时,将推进实施社会保险基金信用监督全覆盖,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服务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将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协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升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水平,确保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杨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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