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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转化范畴

2018-01-31 13:26 来源: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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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扩大转化范畴
“新技术”和“新服务”纳入其中

日前,贵州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贵州省首次将“新技术”和“新服务”纳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

据悉,这是1997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时,新增了“新技术”和“新服务”。

同时,针对贵州省科研资源薄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不理想的现状,新《条例》双管齐下,既有鼓励措施,又有倒逼机制。如新《条例》第15条明确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结合新《条例》第9条与第10条关于科技信息公开的规定,今后任何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科技信息系统查找自己需要的科技成果,一旦发现这一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没有转化,便可向项目出资部门申请使用该科技成果。

为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新《条例》第18条规定,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损害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解除离岗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条例》还要求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新《条例》第42条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相关科技人员可获取的收益不低于转让或许可收益的70%、作价股份的70%或成功投产后5年内营业利润的10%。(通讯员 何星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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